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408 號
憲法法庭裁定 112 年審裁字第 1408 號
- 聲請人
- 彭鈺龍
上列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86 號裁定、第四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71 號裁定牴觸憲法,聲請憲法法庭裁判。本庭裁定如下:
主文
本件不受理。
理由
一、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,不得聲明不服;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,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,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,憲法訴訟法第 39 條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核聲請意旨所陳,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111 年憲裁字第 586 號裁定、第四審查庭 112 年審裁字第 971號裁定聲明不服,爰依上開規定,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。
大法官 林俊益大法官 黃瑞明